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46號
原 告 車宛凌
被 告 黃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7年4月8日前,具狀
說明:⑴本件究竟主張被告哪一個行為侵害原告什麼人格權或人
格法益,而要請求賠償?⑵原告之學歷、現職、月收入。被告亦
應於107年4月8日前,具狀陳報被告之學歷、現職、月收入,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