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44號
被 告 陳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齡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82,08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上訴人
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