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 李宏文 律師( 黃興睦 即德濟醫院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黃興睦即德濟醫院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破字第三一號破產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人黃興睦即德濟醫院之破產財團計新台幣(下同)6,805,170元,關於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之報酬經本院裁定核定為15萬元、另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登報費用、調閱債權人戶籍謄本費用計1,
100元亦屬財團費用,爰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應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綜上,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作如破產分配表所示之分配表1份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破產財團分配表所示之獲分配金額有異議者,依法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獲分配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