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榮盛 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智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榮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其中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合計不同意之債權比例25.86%,國泰:
3.04%;渣打:17.4%;萬泰:5.42%),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具狀明確表示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皆未於期間內表示意見,依前開規定,視為同意。是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經8分之5之債權人同意,佔債權比例74.14%。是揆諸前揭說明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339元,並延長清償期限至8年共96期,,清償成數已達債務總額86.10%,如依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3,461元【計算式:97年度總所得297,937元+98年度總所得265,134元,除以24個月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99年12月15日所製表之97年度及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後僅餘13,122元作為自身之生活費用,上開剩餘數額已與內政部所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不含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相差無幾,足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勉力縮減其生活開銷。且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是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新台幣10,339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86.10%。││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152,74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92,54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8,022│251│││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35,041│314│││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00,523│1,799│││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62,425│560│││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28,392│1,152│││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4,140│934│││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391,861│3,514│││限公司│││├──┼───────────┼──────┼─────────┤│8│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43│1,815│├──┼───────────┼──────┼─────────┤│總計││1,152,747│10,339│├──┴───────────┴──────┴─────────┤│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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