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吳清松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被告 鍾森煌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林彥增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複代理人 駱文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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