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上訴人等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一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等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均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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