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好運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2,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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