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4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群祥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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