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祥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5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72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1年度保字第131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JUICYCOUTURE粉紅色小褲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祥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514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6月25日確定,嗣於102年6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1年度保字第1312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JUICYCOUTURE粉紅色小褲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新臺幣466元(含運費)之價格販賣仿冒JUICYCOUTURE之粉紅色小褲1件給喬裝買主之警員,因而被查獲,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粉紅色小褲1件,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