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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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羅彬欽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賴羿 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51,360元│46,787元│20│100年12月24日│├──┼────┼─────┼─────┼───┼───────┤│2│小額信貸│623,063元│623,063元│20│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