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瓦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湛榮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炳松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4,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8,350元×面積870(678+19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