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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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48號上訴人即原告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辰信資訊有限公司、 黃中佑 、 黃莉雯 、 鍾秀華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