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82號原告 邱麟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綾 被告 何金枝
江明梨 吳淑秋 王積威 梁植榮 王化宇 王皆安 (即 謝進興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被告 林閣雍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宏興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姜惠芳
李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清算人 李貞依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帷 律師被告 謝定一 (即謝進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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