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原告 巫國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慧貞 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1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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