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87號原告 戴道龍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速美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已繳7,490元,尚欠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