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蔡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棟樑 間請求給付
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請具狀補正應為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繕本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