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佳 和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保
上列上訴人 曾佳和 與被上訴人 陳港 間因本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
15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89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