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月28日向訴外人華科聯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科公司)訂購藍芽英語,並採分期付
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9,600元。茲
因訴外人華科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
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1條,是以被
告與訴外人華科公司間之分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
帳款,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依約應自95年8月5日起至96年
7月5日止,分12期每期清償3,300元,如未依約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付6期即未再繳付,尚欠19,800元未
給付,幾經原告通知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00元,並自本院96年度促字
第15169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5年7月28日向訴外人華科公司購買網路
學習「藍芽英語」總價39,600元,以信用卡分12期支付,使
用期3年。被告於96年1月間接到原告變更繳款通知函,要求
尚餘6期金額改以郵局繳納,經被告以電話聯絡,原告告知
訴外人華科公司已結束營業,被告上網查詢,藍芽英語已不
能正常使用,無法繼續網路學習,則被告所購買產品既不能
繼續提供,豈有繼續付款之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所餘
6期之款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債務
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
人。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99條第1項、第264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訴外人
華科公司購買網路學習藍芽英語,而訴外人華科公司已於95
年12月停止營業,不能繼續提供學習服務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則依上開說明,被告因訴外人華科公司不能提供服
務而拒絕給付分期付款之費用,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800元及遲延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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