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10樓之2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撤銷發回,而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依此意旨觀之,本件刑事部分既經撤銷發回,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在法理上亦可依上開第511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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