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張銘村前犯藥事法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37號駁回上訴確定,復與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案件(5月、5年)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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