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鶴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鶴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鍾鶴鳴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銀元300元)折算
1日確定;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1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銀元300元)折算1日,嗣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