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岳宏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陳岳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陳岳宏(民國104年4月9日歿)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陳岳宏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