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姚蕙芬 被告 毛澤惠
姚國屏 姚筱曼 姚國輝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