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風化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偽造文書等3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意旨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名誤載為妨害風化、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8年6月22日,均應予更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3781號、97年度審簡字第402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參諸司法院大法官98年6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上開宣告刑均未逾6個月之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部分,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