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武士刀確係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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