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行證(95年檢總管字第8994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間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查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212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期間屆滿,扣案之偽造通行證(95年檢總管字第8994號)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業據緩起訴確定,有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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