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戊○○
庚○○
1己○○丙○○壬○○丁○○癸○○辛○○○被上訴人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328號於98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除上訴人丙○○於98年5月5日送達,其餘上訴人則均於98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劉定安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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