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 陳明正 法定代理人 張銀貞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陳聖傑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傑(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聖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聖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為聲請人之兄,陳聖傑於91年8月3日於臺南市安平區四草大橋下海邊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3年,聲請人之父親 陳丁連 已於104年8月22日死亡,為釐清繼承權之需,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註記名冊、陳丁連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復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04年9月16日以南市警四防字第1040515454號函覆本院說明:本分局於91年8月15日受理民眾陳丁連所報其子陳聖傑落海失蹤一案,迄今尚未尋獲 陳民 等語,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陳聖傑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皆查無資料,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綜上,堪信聲請人主張陳聖傑於91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乙節為真。
(二)本院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4年11月3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聖傑陳報其生存,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陳聖傑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陳聖傑係於91年8月15日由其父親陳丁連至派出所報失蹤人口,計至98年8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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