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丁財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績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8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