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5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圓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圓容於民國097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遲延繳款時,債務人除應繳尚未清償之本金新臺幣37,400元外,依約亦應給付自098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5(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本金新臺幣37,4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