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4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盜領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89萬元、黃金2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惟其中黃金部分並不在上開刑事訴訟之起訴範圍,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茲因上訴人於民國96年6月26日就黃金部分之請求擴張為3,386,465元,故應按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386,465元收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上訴人除於原審已繳9,030元外,其餘25,531元尚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