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李謙祥
王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添丁黃國良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通行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並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將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暫徵收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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