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黃素蘭 被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當事人_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