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債權人 林冠良 高雄市○○區○○○路○○○號19樓
林大昌 同上債務人 沈世豐
徐如雪
一、債務人沈世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世豐、徐如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