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225號債權人 林淑貞 債務人 薛良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及該支票依法向付款人請求給付而遭退票之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