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18號聲請人 黃泰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泓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本票票號的附表。(查附表中所載票號No46639及No46638與所附本票影本之票號No466639、No466638不符)
二、補正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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