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高立翰 律師
林苡辰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葉吳秋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