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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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顯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顯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