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 吳語宸 上列聲請人吳語宸因與相對人 李宜欣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語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敘明提示日,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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