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0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周振村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欣珮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李曉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