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 訴訟代理人 高孟定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
周家年 律師 詹若蘋 被告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江琬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6月3日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市地重劃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兩造 陳明 就已達成和解共識,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