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 郭俊成 即 林俊成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陳駕駛計程車為業,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陳報之車行每周租金及出勤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
3號卷,下稱「聲請更生卷」,第20至2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總清償金額43萬2,000元,清償成數為10.0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陳報以駕駛計程車為業,
每月收入扣除業務上固定成本﹙車行租金、保費、油資﹚,每月剩餘可處分所得約2萬3,000元外,別無其餘財產,有其提出車行每周租金及出勤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聲請更生卷,第20至21頁,第10頁,第22頁)存卷可考,另參酌交通部之98年及100年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扣除營業上支出,餘額在1萬8,431至2萬1,887元間,堪認債務人陳報屬實。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50萬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3萬2,000元後,餘額為7萬2,00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3萬2,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7,000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扶養費7,5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9,50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2,439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500元﹙母親方 郭素貞 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7,200元,有扶養義務子女共4名﹚,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均與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負擔比例相當,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正值青壯年,應可從
事兼職工作,以增加收入云云,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是否從事兼職或較高薪之工作,以增加收入,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經審酌債務人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6,000元(計算式:23,000-17,000=6,000),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於每月12日清償,每期清償6,000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債權總金額:431萬3,129元。││4.總清償金額:43萬2,000元。││5.總清償比例:10.0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比例│每期分配金額﹙元﹚│├──┼───────────────┼────┼─────────┤│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6%│106│├──┼───────────────┼────┼─────────┤│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4%│687│├──┼───────────────┼────┼─────────┤│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47%│448│├──┼───────────────┼────┼─────────┤│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89%│1,853│├──┼───────────────┼────┼─────────┤│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4%│11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08%│785│├──┼───────────────┼────┼─────────┤│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28%│437│├──┼───────────────┼────┼─────────┤│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41%│1,045│├──┼───────────────┼────┼─────────┤│9│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3%│152│├──┼───────────────┼────┼─────────┤│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28%│377│├──┼───────────────┼────┼─────────┤│││合計│6,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