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錦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崇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梁崇正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查聲請人所提出互助會單未載明聲請人姓名,若聲請人已更名,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未更名,請釋明對相對人梁崇正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103年9月1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