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四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童信芬
被 告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因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遂交付由被
告丁○○及丙○○所共同簽發票號為二二八一九三號、發票日係民國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日、票面金額壹拾參萬元,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以及其自行
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付款人係美商花旗銀行台中分行、票面金
額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票號CH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予原告,
詎分別於本票屆期及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向發票人及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未
獲支付,屢經催索,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