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0八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伸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義淵
  訴訟代理人  柯鴻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滯納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至九十年五月
二日止,共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七元未付。依約被告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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