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係以徒手毆打 楊仲連 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動
機、目的、對告訴人所造成傷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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