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紅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以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
年四月十日、金額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退票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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