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甲○○○○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參拾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
     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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