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林玥頵 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台中市○○區○○街○○○巷○弄○號四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
,原告為該房屋所屬公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
起至九十年二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屢經催繳,
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社區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
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各一件為證,堪信為真。
二、從而,原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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