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二六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觸犯同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伍拾萬元
以上貳佰伍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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